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校国家的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财教【2008】196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本息自付。

第五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并协助经办行办理贷款;各学院负责贷款学生的评审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金额

第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仅限本科大一新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不限年级(包括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要求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第九条 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本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本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批

第十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办理时间为大一学年。学生向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汇总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银行审核批准后,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合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为每年暑假和秋季学期开学初。学生须登录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指定的贷款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续贷的学生还需填写续贷声明),并到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如县级教育局、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信用社等)进行实地办理。学校开学后,学生将贷款回执单交至辅导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信息并将回执录入贷款管理系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提交的回执进行审核,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申请书和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3.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年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须申请一次,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后,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财务处账户,贷款到账后,贷款学生须到财务处核对到账信息,完善相关手续,方可冲抵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贷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校园地贷款)或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负担(生源地贷款)。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日期和宽限期按经办行规定执行。宽限期内仅偿还利息,宽限期后开始偿还本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按全日制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章 贷款合同变更与展期

第十七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2.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贷款终止发放或回收应以与经办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经办行审核,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展期,须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七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的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则为违约。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贷数学生,经办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贷款学生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较好地满足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贷款需求,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国家助学贷款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学校大力推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修订,以国家政策为准进行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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